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10-13 17:43:24 阅读量:
本是为了村公益事业修路,没想到建设过程中村干部与村民发生纠纷,一言不合持械伤人受刑,村干部后赔偿对方5.5万元和解。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大军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八个月。宣判后,李大军真是悔不当初啊!
李大军是谢村镇某村村规划组长,案发前在规划村里水泥路时,道路占用了李亮亮家旧宅基地,李亮亮对此心存不满。2015年12月13日8时许,在新建的村水泥路边,李大军用铁锨将李亮亮家旧房拆下的胡基(土坯砖)往水泥路边铺垫,被李亮亮发现并质问,双方发生争吵,李大军用铁锨把朝李亮亮的右手击打了一下,在随后的撕扯中李亮亮仰面地,李大军压在李亮亮的身上,后被他人劝解。
李亮亮因在纠纷中受伤,被诊断为右拇指食指远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右胸部及右髋部软组织损伤等,经鉴定,右手损伤属轻伤二级。审理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李大军赔偿李亮亮因受伤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5.5万元,李亮亮对李大军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大军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本案因民间矛盾引发,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对方谅解,且在审理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刑法》规定,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陕西洋县法院 袁文中 王帅杰 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