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9-26 17:17:28 阅读量:
被告人李某与丈夫张某常因锁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和睦,李某认为这是丈夫与其单位王姓女同事有不正当关系造成。就在2005年2月1日晚,被告人李某将存放在家中的硫酸倒进刷牙用的瓷杯里,端着瓷杯来到丈夫同事王某宿舍,将硫酸泼在王某的脸上和身上,随后逃离现场并服下大量安眠药,企图自杀,后被发现送往医院治疗。被害人王某伤情经鉴定损伤程度属“重伤”。被告人李某在对王某造成伤害后一直在外务工,直到2011年“清网”行动期间自首,2016年7月12日安康市镇坪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王某达成一致协议,赔偿被害人王某2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王某的谅解。
本院通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出于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使用硫酸泼倒在被害人的面部和身上,造成了被害人伤情程度达重任的严重后果。考虑到被告人李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而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据此情节酌情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遂于2016年9月26日上午9时30分做出对被告人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通讯员 温树森、郑曦)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