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16-09-22 09:39:58 阅读量:
2016年7月14日,被告王小强驾驶其所有的小轿车行驶到县城中街,因观察不周将行人原告张海撞倒,致使原告张海左小腿骨折和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在吴起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等费用共计9万余元。经吴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小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海无责任。后原、被告因赔偿发生纠纷,原告张海遂决定起诉被告王小强,但由于原告张海年迈体弱,没有经济来源,就连住院医疗费也是东拼西凑借来的,至今伤病仍未痊愈,经济十分拮据。原告张海在起诉时向立案庭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的经济状况,工作人员建议申请缓交诉讼费。原告张海提交了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立案庭工作人员认为原告张海的起诉和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为原告张海当场登记立案,并准予原告张海缓交案件受理费2282元。
吴起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司法理念,着力破解“六难三案”,下大力气拆除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门槛”。随着立案登记制的逐步深入,该院进一步完善了诉讼服务制度,大力简化办事程序,重点关注弱势人群,确保司法资源的享受贫富无别,同时特别为老人、残疾人、特定困难户等在立案环节提供诉讼提醒,确保困难群众也能打得起官司,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大幅提升,深受群众赞许。据悉,该院2013年至2015年批准缓交案件受理费案件105件共计375355元;2016年1—9月份,缓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共29件26857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