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9-19 22:07:54 阅读量:
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特别是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中,在主体确定时常遇到“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等不同情况。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案外人”、“利害关系人”的内涵外延是什么?如何界定他们的范围?不同的主体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是什么?本文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他们进行简单梳理。
一、“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案外人”的法律渊源
二、“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的内涵及外延
1,当事人
“当事人”的概念比较好就理解,一般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具体在执行程序中就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需要注意的是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既包括立案时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也包括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利害关系人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
按照
一是轮候查封的他案债权人,认为先查封的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影响其债权受偿的。
二是拍卖程序的竞买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程序违法,影响其公平竞价的。
三是优先购买权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程序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优先购买权的。
四是协助义务人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要求协助的事项违反法律规定的。
五是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这里的“其他合法权益”应当指“程序性权益”和“不能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
3,案外人
案外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认为自己对案件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要求阻确和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中实体性事项提出异议的人。
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因他认为自己享有实体权利,而提出要求排除执行的异议。
依照
三、“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1,当事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一般是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依照
(1)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包括执行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民诉法
(2)执行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协议(民诉法
(3)当事人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法108条)
(4)当事人对限制其出境的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5)当事人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6)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履行。(民诉法
2,利害关系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利害关系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他认为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的程序性事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并且提出了异议。这里必须与他有一定利害关系,如果没有利害关系即使他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存在程序性违法或瑕疵,他也没有权利提出异议。
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轮候查封的他案债权人、拍卖程序的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以及其他程序性权益受损的人。他们对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或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与自己有利害关系,认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均可以向执行法院书面提出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依照
(1)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行为。
(2)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
(3)其他违法行为。
此外,对拍卖、变卖程序中的恶意串通、买受人不具备法定竞买资格、违法限制竞买人或规定不同竞买变卖条件、未按规定对标的物进行公告等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竞买人变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变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程序性事项提出异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是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将异议事由分开提出甚至对同一执行行为反复提出异议以阻碍执行。为防止拖延执行,
利害关系人只享有对程序性事项异议的权利,对人民法院做出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因其不享有实体权利,所以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案外人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权利义务
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所依据的裁判没有异议,但是他认为采取执行措施的对象,即执行标的物所有权归自己,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排除对该标的物的执行。
依照
如果案外人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本身有错误的,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标的物裁判给他人,那么就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申诉,即为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
此外根据
依照
1, 基于实体权利有权提出对执行标的排除执行异议。
2, 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3, 有权依据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
4, 案外人的物权期待权受法律保护。
(1)一般买受人。
一般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且已合法占有,并支付了全部价款,或按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自身原因为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对抗一般金钱债权的执行。但不能对抗抵押权。
(2)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
作为消费者的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在法院查封前已签订合法有效书面买卖合同,所购商品房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的50%。此时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不仅优先于抵押权,也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根据最高法院
但是消费者的物权期待权保护的对象有严格的限制:一必须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商品房的买受人,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二手房买卖不属于此范围。二是买受者必须是自然人,是消费者,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在此列。所购房屋是为了居住。三是必须交付了50%以上的购房款。
5,案外人作为承租人,其对不动产的租赁权受法律保护。
案外人在享有和行使上述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义务。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与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权冲突时,如果优先受偿权属于担保物权时由于担保物权属于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案外人的异议不能支持。
实践中,案外人对申请人执行人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主张所有权一般有两种情形:
(1)担保人未经担保权人同意,转让担保物,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时,受让人提出案外人异议。
关于此问题,最高法院
(2)担保物在设定担保物权后又被另案确权给第三人,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时,案外人以所有权人提出异议。
关于此情形,担保权人依据
(汉中市勉县法院 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