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药品未经许可予以出售 西安一女子犯销售假药罪获刑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9-08 13:12:41 阅读量:

      98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销售假药罪,被告人唐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违法所得5600元依法予以没收。假药特效筋骨康、特效骨筋痛各50盒,依法予以没收,交药监部门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静经营西安市一保健品经销部,该经营部系唐静个人经营,其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销售,无药品经营许可证。2013年至20156月唐静分四次通过无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一名河南口音的男子进购了河北德生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特效筋骨康”、“特效筋骨痛”共计500余盒,并将该两种药品全部卖给经营三原县一药房,其中400盒以每盒11元的价格出售,100盒以每盒12元的价格出售。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局调查,河北德生药业有限公司非其辖区内合法药品生产企业。经查,涉案药品“特效筋骨康”、“特效骨筋痛”两种药品外包装上的国药准字号“Z10052018”“Z31016678”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无记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没有经过国家许可生产的药品而予以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共销售假药500盒,对其违法所得应予没收。被告人当庭悔罪态度明显,经社区矫正评估,被告人在所居住的社区表现良好,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咸阳市三原法院徐微娜 唐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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