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9-01 18:40:07 阅读量:
古语有云“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一个人犯错后,能够认识并改正错误,就是最好的事情了,可偏偏就有人屡次犯错,屡教不改,就连获刑入狱也不能使他认识错误并改正。9月1日,咸阳市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又查明,被告人王鹰2012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原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王鹰2014年3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王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128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王鹰2015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三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3月3日刑满释放,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鹰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吕鑫 吴巧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