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8-31 18:19:54 阅读量:
法庭审理中,经当庭陈述和举证质证后,合议庭认为肇事摩托车驾驶人系死者罗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摩托车所有人将车辆交付给未成年人管理使用,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考虑到法庭辩论时的言辞对抗,必然导致罗某父母的情绪受到刺激,形成各方对立,不利于调解。而调解的前提就是要罗某父母认可罗某系肇事摩托车驾驶者的基本事实,为此,合议庭成员先行与罗某父母的亲属和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再共同做通了罗某父母的工作,车辆所有人李某亦认可自己应负一定责任。伤者陈某同意由罗某父母优先对保险赔偿金受偿。经法庭主持调解,达成了由镇坪财保公司赔偿罗某父母各项损失110000.00元,于某赔偿25000.00元,李某赔偿15000.00元,陈某与罗某父母互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协议。(通讯员:刘艳春、温树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