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镇坪:法官耐心解心结 找准时机巧调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8-31 18:19:54 阅读量:

   

    823,镇坪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交通肇事死亡赔偿案,使一起若处理不当就可能形成缠诉或涉法信访的案件有了一个满意的结果。

20162293130分许,罗某(未成年)与陈某(未成年)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黄龙潭向县城方向行驶至三桥头时,撞在公路边停放的一辆低速货车尾部,致罗某当场死亡,陈某受伤。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及走访调查后,确认罗某因酒后无证驾车,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低速货车车主于某因在弯道处不当停放车辆,负次要责任,伤者陈某不负责任。罗某父母坚持认为肇事摩托车的驾驶人系陈某,而该肇事摩托车的所有人李某认为摩托车是被陈某强行骑走的,自己不应承担责任,故就罗某的死亡赔偿事宜,各方未能协商一致,罗某父母遂诉讼来院,要求陈某、于某、及于某车辆投保交强险的镇坪财保公司、李某等共同赔偿各项损失255840.00元。

法庭审理中,经当庭陈述和举证质证后,合议庭认为肇事摩托车驾驶人系死者罗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摩托车所有人将车辆交付给未成年人管理使用,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考虑到法庭辩论时的言辞对抗,必然导致罗某父母的情绪受到刺激,形成各方对立,不利于调解。而调解的前提就是要罗某父母认可罗某系肇事摩托车驾驶者的基本事实,为此,合议庭成员先行与罗某父母的亲属和代理律师进行沟通,再共同做通了罗某父母的工作,车辆所有人李某亦认可自己应负一定责任。伤者陈某同意由罗某父母优先对保险赔偿金受偿。经法庭主持调解,达成了由镇坪财保公司赔偿罗某父母各项损失110000.00元,于某赔偿25000.00元,李某赔偿15000.00元,陈某与罗某父母互不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协议。(通讯员:刘艳春、温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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