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8-19 21:24:03 阅读量:

 一份认定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六十万元的调解书,一份获刑两年零五个月的刑事判决书,当身处安康镇坪县看守所的被告人唐某收到两法院依法送达的这两份法律文书时,唐某为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悔恨不已,强烈感受到了对自己冲动行为的惩罚。

 
2015年8月25日晚23时许,被告人唐某因与被害人夏某言语不合而发生争执,后唐某一怒之下用锅铲和木板先后击打被害人的头面部,将被害人致成重伤,伤残程度达八级。被告人唐某在将被害人致伤后,委托亲友报警,警察当晚在其家中抓获。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被害人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经法庭主持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间达成了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六十万元的协议。但因被告人未能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给付第一期赔偿款十五万元,本行为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致人重伤,法定刑应为三年以下,但因被告人且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同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应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遂作出了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五个月的刑事判决。现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将被送往监狱服刑。(温树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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