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 时间:2016-08-01 14:02:06 阅读量: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T部队2014年1月与被告刘渊签订了《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将位于西乡县城的23间门面房及其他建筑物、院场出租给刘渊使用,租期一年,合同签订后,刘渊又分别将门面房租与李林、张小雅等14名经营户开店使用。2015年1月合同期满后,由于中央军委下发《关于军队和武警部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活动的通知》,T部队经研究决定收回房产。但由于刘渊仍未能腾交房产,经多次协商无效后,T部队以刘渊未能遵守合同约定为由向西乡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予以支持。
为配合部队工作,西乡县法院执行局拟定了详细的《执行预案》,张贴《腾迁公告》,并特意为租房户留出充足的搬迁时间。目前,23间门面房及附属楼宇20余户租户全部在规定的期限前搬离,所有涉案军产悉数被移交部队并被封存,未发生抵制执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