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7-28 18:00:16 阅读量:
仅仅为图一时之快,在超车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侧面相挂事故,致人死亡。7月28日,陕西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秦峰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秦峰强持证驾驶半挂牵引车沿 S208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三原县西阳镇马张村路口时,在超越前方同方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刘地时发生侧面相挂事故,致刘地受伤,经医院治疗23天后出院,于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秦峰强主动投案,并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调解,被告人秦峰强赔偿被害人家属14.5万元,保险公司支付被害人家属12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秦峰强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峰强持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峰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秦峰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4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被告人秦峰强平时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适宜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秦峰强可宣告缓刑,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作者:陕西三原法院 吕鑫 张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