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日报 时间:2016-07-26 10:07:22 阅读量:
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诉讼前、诉讼中及执行程序中申请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保全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一定比例的担保财产,否则法院不予保全。如果当事人无力向法院提交担保财产时,则可能造成对方当事人转移、隐匿财产的情况,最终造成“赢了官司却无法执行”。
而此次出台的财产保全担保指导意见,民营经济主体在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只需向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提交总保全金额4‰—2%的保费,与保险公司签订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后,人民法院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即可进行财产保全。以保全金额100万元为例,在以往情况下,民营经济主体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交等额财产担保;在诉讼中申请保全的,也应提交40万元至50万元的财产担保,这对于已经被拖欠货款的、形成损失的一方当事人而言,无形中加大了诉讼的成本和压力。而根据该《意见》,申请诉讼保全的原告只需要向保险公司交纳1万元左右的保费,就可以进行财产保全,极大地缓解了当事人的诉讼压力。
据了解,目前陕西高院正在审理的几起商事案件,已参照《指导意见》进行财产保全担保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