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6-21 20:09:48 阅读量:
白河县人民法院 熊英俊 杨祥军
犯罪后被宣告缓刑,本应汲取教训,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但是苗某却视规定如儿戏,缓刑考验期内受到多次警告后仍然屡教不改。5月13日,因其违反缓刑考察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白河法院依法裁定对苗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即日移送缓刑考察机关送公安机关收监执行。
苗某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白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一年。2015年12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白河司法局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期间,苗某先后三次未请假外出离开所居住的县,最长一次长达一个月以上;入矫以来七次未参加集体教育学习,先后受到警告三次。白河法院遂以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多次受到警告仍不改正,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等。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苗某实施犯罪行为后,人民法院在裁判时考虑其认罪悔罪,依法经过审前评估,从教育、挽救角度考虑适用了缓刑,但是其不珍惜教育改造机会,缓刑考察期间玩失踪,脱离监管,人民法院依法及时收监执行,体现了缓刑考察的严肃性和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