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两小青年为感情聚众斗殴 触刑法害人害己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6-16 16:18:20 阅读量:

    今日(6月16日),陕西永寿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师小刚聚众斗殴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师小刚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师小刚与吕鹏飞(另案处理)因谈对象发生矛盾,双方约定在甘井镇打架。2014年11月23日11时左右,师小刚组织师飞等七人来到甘井镇寻找吕鹏飞,吕鹏飞组织张小峰(另案处理)等七八个人在甘井镇街道等候师小刚,在楼板厂巷道口,吕鹏飞和师小刚互相对打,用拳在对方头部脸部乱打、用脚在对方身上踢,后张小峰从一边过来在师小刚头部打了一棍,致师小刚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小刚纠集他人聚众斗殴,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师小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为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师小刚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了以上判决。(张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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