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一村民意外致残上公堂 法官调解泯仇恨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6-14 15:32:16 阅读量:

          家住咸阳市兴平农村的何某,有一手精湛的瓦工技术靠四处打工,家里日子逐渐好转。他开始尝试承包工程,收入大幅提高,准备甩开膀子大干一场2012年12月承包邻居住房建设雇用村民何某乙。不料,厄运他们步步逼来。

一天下午,正在如火如荼的施工时,突然架板断裂,何某乙不幸从高空摔了下来。事故发生后,何某即将何某乙送至陕建十一公司医院治疗,经诊断何某乙左脚跟粉碎性骨折,住院8天,又转往干县北斗医院、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陕西省地矿医院,西安市交大二附院、西京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五十多天,何某支付了前四次住院的费用,再也无力承担了。几次催要无果,何某乙将何某起诉到兴平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41382.07元、误工费136800元、护理费46700元、交通费8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4010元、残疾赔偿金3172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0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1400元、劳务费1200元,共计281813.17元。

案件受理后,法官走访双方当事人查明,事故发生何某乙先后陕建十一公司医院干县北斗医院、西安市红十字会医院、陕西地矿医院、西安市交大二附院治疗何某甲承担全部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费并雇请专人护理费用高达66700多元。何某乙以父亲去世、请巫师、买烟等为由,53700元,镇司法所调解三年无果。何某乙多次表示,必须治疗受伤前完全一样才算完事,而且今后承担自己及家人的生活费。治疗没有终结,费用不知多少,要钱手段强硬,沉重的经济负担精神负担压得何某苦不堪言,甚至想一死了之。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就前四次住院花费及其他费用已结算完毕,双方均认可。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在西京医院住院治疗4天产生医疗费22377.97在陕建十一公司医院继续住院治疗5天产生医疗费2558.60元及其他费用。原告于2015年9月院申请,要求对自己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经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陕西省咸阳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原告何某乙残疾程度为九级后续治疗费需16000鉴定费1400被告已给付原告后续治疗费用53700元。

考虑双方当事人同居一村,法官决定充分利用调解作用力争达到止争息诉案结了人和邻里关系得以维系从原、被告各自的立场和角度出发,制订了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两家冰释前嫌,重归于好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原告何某乙医疗费、营养费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劳务费等费用24300方再无其他争议自愿承担1079元案件受理费。

陕西兴平法院      李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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