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6-08 17:26:14 阅读量:
渭滨区法院文、王平安 图、赵晓波
2016年6月7日早,被执行人宝鸡市铜锣湾娱乐餐饮有限公司以法院判决不公为由,纠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以挂横幅、讨说法等聚众冲击哄闹法院,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渭滨法院执行局、法警队果断出击,协同作战,依法对参与冲击哄闹的相关人员采取强制措施,有效地制止了该起聚众冲击哄闹人民法院的恶性事件。对参与冲击哄闹的主要人员陈某(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予以司法拘留,对因病不宜采取拘留措施的索某(宝鸡市铜锣湾娱乐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予以罚款处理。当日16时,陈某已交付公安机关执行拘留,索某主动缴纳了罚款。
本事件涉及案件审理及执行情况:原告宝鸡市至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铜锣湾娱乐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宝鸡市铜锣湾娱乐餐饮有限公司搬离其租赁的宝鸡市金一路金旺市场二三层租赁场地,并支付欠交的租金547005.86元等。被告不服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宝鸡市中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二审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宝鸡市铜锣湾娱乐餐饮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宝鸡市至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遂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鸡市铜锣湾娱乐餐饮有限公司为逃避履行法律义务,遂聚众冲击哄闹法院,以阻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