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5-30 17:38:01 阅读量:
行驶过程中,二轮摩托车撞上他人停在路边的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主摔倒在地,怎料一辆货车刚好经过,躲闪不及,致其被碾压身亡。光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以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5年12月30日,董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国道106公路线行驶时,撞上徐某停放在路西边的三轮摩托车,导致董某摔倒在地,此时,杨某驾驶货车刚好行驶到事故地,董某当场被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杨某立即报警,后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杨某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董某亲属各项经济损失230000元,取得了董某亲属的谅解。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河南光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杨某立即电话报警并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系自首,并且杨某的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杨某又系初犯,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其所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对杨某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 者:段祖号 )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