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法院西庄法庭圆满化解一起买卖合同案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5-13 19: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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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调解促案结事了 平等保护助企业发展
一起法律关系复杂、诉讼标的额高达800余万元、纠纷时间跨度长达三年多,且一方当事人系外省企业的煤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过韩城市人民法院西庄人民法庭不懈努力,终于在2016年5月10日调解结案,既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展示了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此案案情可谓一波三折。原告陕西韩城某煤炭运销分公司与被告山东某焦化公司于2011年12月和 2013年1月分别签订两个年度的煤炭买卖合同,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 2012年7月被告将金额7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作为货款及运费。但因出票人青岛某公司以遗失为由于同年9月申请了公示催告,该汇票被除权,致原告无法承兑,遂将该汇票退回被告,要求其支付票据款及利息。其后被告将出票人诉至法院主张票据权利,原告作为第三人亦参加了诉讼。2015年3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被告作为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有权请求出票人给付票据款项及相应利息。被告与韩城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另行处理。此后,被告仍未支付货款。同年7月,原告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80余万元,并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同年11月西庄法庭办案人员远赴青岛、济南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而被告随即以原告借合同恶意争夺本案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西庄法庭严格依法裁定,驳回了其异议。渭南中院亦予以维持。
管辖权之争虽尘埃落定,但在本案的继续审理中,就法律适用而言,仍面临难题。由于合同履行期间煤炭价格暴跌,就未履行部分应否继续履行,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坚持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则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的规定,认为合同签订后,煤炭价格大幅下跌,出现了情势变更的客观情况,如继续履行则明显显失公平,应予变更或解除合同。
但此种情形究竟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或变更合同,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如以判决方式结案,势必使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对司法资源、双方的财力人力都是极大的损耗。
通过研判,西庄法庭办案人员认为,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同时,必须综合考虑双方各自的诉求及利益,力争以调解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要尽最大努力,耐心细致说理讲法,力求做通思想工作,使双方明白合则两利、斗则两伤的道理,从而明确各自的底线,寻找到利益的最佳契合点。在主管院长薛新法的具体指导及该案主审法官杨柳的悉心调解下,双方终于形成了共识,握手言和。原告不再要求支付未发运的煤款,被告亦同意一次性支付已接收的煤炭价款本金并支付一定的占用资金损失共计540余万元。
至此该案得以高效、实质性化解,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西庄法庭 同田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