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渭滨法院判处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5-13 11:49:56 阅读量:

 

5月13日,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姚小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姚小刚两次在宝鸡市高新区高新三路福居商贸酒店房间内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供自己和赵某某共同吸食。2015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姚小刚在宝鸡市高新区郭家崖村阳鑫宾馆309房间内提供甲基苯丙胺,供自己和赵某某、袁某、李某某共同吸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小刚多次并容留多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曾两次被判处刑罚,本次犯罪系累犯。其因打架被公安机关抓获,主动交代了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构成自首。法院综合以上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场所,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场所。既可以是有偿提供场所,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场所。而场所既包括住房、宾馆,也可以是汽车、仓库、KTV包厢等相对封闭的地方。如果是有偿提供毒品,还有可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