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拒执罪”案件典型案例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5-12 16:01:05 阅读量:

案例1 申请人张贵学与被执行人陈勇欠款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贵学与被执行人陈勇欠款纠纷执行案,合阳法院于2016年2月受理,依法给被执行人陈勇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自觉归还申请人欠款74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亦不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合阳县法院派员到被执行人居住的山东省淄博市调查,经查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义务,长期在山东淄博居住,并与一女性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期间俩人于2011年开一超市,2015年购买一辆帕萨特小轿车。
2016年2月26日,合阳县法院对该案合议,决定对陈勇采取拘传措施,依法将其拘传到法院并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为由对其采取了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认识不到错误,亦仍不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3月17日,申请人张贵学向合阳县公安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被执行人陈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2016年3月24日合阳县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日,申请人向合阳县法院提出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陈勇拒执罪刑事责任。合阳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最高院2016年2月26日公布的6起按拒执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自诉案件典型案例,决定依法受理该案。被执行人陈勇已被合阳县法院采取逮捕强制措施。2016年3月31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错误行为表示谅解,该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申请人申请撤回自诉,合阳县法院作出裁定,准予撤诉。
(二)典型意义
此案被执行人与他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投资开办超市,购置汽车,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意欲规避执行。人民法院根据调查情况确认被执行人属于有履行能力情形,打消其侥幸心理。同时参照最高院的6起典型案例,在公安机关不受理申请人控告的情况下,按照刑事自诉程序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提高了人民法院打击老赖拒执行为的效率。
 
案例2   申请执行人王艳林与被执行人王永民、张志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艳林与被执行人王永民、张志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1年经合阳县法院审理作出(2011)合民初字第0026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1、被告王永民欠原告王艳林本金240000元及利息115000元。当庭被告王永民付给原告本金30000元;于2011年6月底付给原告150000元;2011年7月底付原告100000元;2011年8月底付原告75000元;2011年9月底全部结清。2,被告张志兴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原告王艳林负担50元,被告王永民负担3450元。
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永民仅给付了包括当庭给付的3万元,共计4万元后,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王艳林于2011年10月25日向合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永民履行下余的案款及利息。执行中,王永民先后给付了42000元(含5300元执行费)后,故意外出下落不明,其家人也不配合,法院多次在双方之间调解,毫无效果。申请执行人王艳林坚决要求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由于被执行人王永民故意逃避,合阳县法院决定对其居住的合阳县九龙庄园的3栋4号别墅楼评估拍卖。从2014年4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合阳县法院在王永民居住的地方及老家等地,张贴执行公告,并按照法律规定给其同住的成年家属送达了必要的法律文书。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拍卖成交,该房屋拍卖了396360元。2015年5月11日法院向被执行人及家属发出腾出房屋的公告,限其在5月30日之前自觉腾出,然而被执行人王永民仍拒不到案配合执行,背后指使家人多次闹访滋事,并在网上制造谣言,诋毁法院执法,以达到拒不履行义务,拒不腾出房屋的目的,致案件无法执结,房屋拍卖成交后无法交付买受人。经执行合议庭评议,认为被执行人王永民的行为符合2015年7月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该案已于2016年3月29日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案正在办理当中。
(二)典型意义
 该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尽管恶意逃避拒不到庭,指使其家人百般阻挠法院执行。但其行为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及时打击这种拒执行为,极大地威慑了老赖。
 
案例3 申请人史建平与被执行人田龙昌、田智康借款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史建平与被执行人田龙昌、田智康(系田龙昌之子)借款纠纷一案,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渭中法经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田龙昌偿还史建平23500元及利息;田智康偿还史建平35000元及利息,田龙昌、田智康互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自1999年3月19日至执行之日,以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史建平给付田龙昌化肥欠款4981元。案件受理费2626元,其他费用3939元,反诉费2200元,共计8765元,由史建平承担573元,田龙昌和田智康共同负担8192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龙昌以各种理由拒不执行判决。2015年10月合阳县法院以被执行人田龙昌有能力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合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5年10月20日被执行人田龙昌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案件在侦查期间,被执行人田龙昌在亲属积极配合下与申请执行人史建平就偿还借款达成和解并已履行。2016年3月24日合阳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田龙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执行人田龙昌未上诉并认罪服法。
(二)典型意义
此案是多年积案,被执行人依其年龄大身体弱百般抵赖,抗拒执行,法院和公安机关顶住各方压力,依法追究其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使该案有效执行,社会影响较大,彰显了司法权威。鉴于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并认罪伏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其缓刑。
 
案例4   申请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李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民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8日向合阳县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康李峰清偿所欠车款687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1703元及本案执行费。
合阳县法院受理后,在向被执行人康李峰送达执行通知书时,被执行人康李峰妨害执行公务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合阳县法院2016年1月以被执行人康李峰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合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6年3月被执行人康李峰因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已被合阳县公安局网上通缉。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康李峰无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采取暴力手段阻碍法院执行公务,依法决定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彰显了司法权威。
案例李兆亮、雷红州申请执行张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李兆亮、雷红州与被执行人张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华州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分别赔偿二申请人合计9188.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自觉履行义务,经多次传唤也拒不到庭。经华州区法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张亮常年外出下落不明,家中也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2010年4月8日,华州区法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多年来华州区法院数次去被执行人家中执行,均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张亮而执行未果。2016年1月4日,申请人向法院报告被执行人张亮人已回家过春节,2016年1月27日华州区法院干警再次来到张亮家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亮之兄妹张鹏、张琳抢夺执法记录仪,阻挡并恶意辱骂执行人员。当日,华州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张亮及案外人张鹏采取了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当日即履行了9188.7元的清偿义务,并主动承认错误,写出书面检查,诚恳表示悔改,自愿接受罚款处理。华州区法院遂决定提前解除了张亮、张鹏的拘留,本案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之统一。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系典型的主动恶意规避执行,对约万余元的执行标的完全有能力履行。但长期外出,经传唤拒不到庭履行,其家人的妨害行为也比较恶劣。人民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严厉制裁,促其回归到依法服法的正确轨道上来,教育了被执行人,也为其家人和本社区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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