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狗咬伤路人 主人赔偿1.5万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4-26 21:31:27 阅读量:

 

经过他人门前,被狗撕扯摔倒,造成九级伤残严重后果,双方均为老人,谁为损害结果买单。近日,太白法院靖口法庭调解处理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两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
案件回放
2015年10月1日下午,太白县靖口镇水蒿川村81岁的老人陈某去山上捡核桃,返回时从同村王某、魏某家门口路过,被王某、魏某饲养的大白狗扑上来咬住陈某的裤腿,将陈某拽到摔伤,陈某被送往太白县医院治疗,后由于伤势严重,转往宝鸡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23天,主要诊断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花费住院费35087.93元;后经陕西宝鸡科达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陈某构成九级伤残。由于王某、魏某夫妻系74、70岁的老人,儿子均外出打工,两老人独自在家,养狗看家护院。陈某受伤后,陈某与王某、魏某多次经村委会协商处理未果,陈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魏某连带赔偿因狗摔伤产生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70747.24元。
法院审理
太白法院靖口法庭审理此案时,法官详细了解了案件事实,同时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实际,认为王某、魏某作为大白狗的饲养人与管理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本案陈某年龄较大,大白狗撕扯其裤腿,致陈某摔倒骨折,陈某自身的身体因素与陈某严重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在赔偿时可以适当减轻王某、魏某的赔偿责任。第三,王某、魏某年龄已大,无经济来源,靠儿子赡养,法院判决王某、魏某赔偿,存在赔偿款项执行难的问题。本案法官经过释法析理,耐心调解,陈某与王某、魏某当庭达成协议,王某、魏某一次性支付陈某1.5万元,并已当庭履行,其余部分陈某自愿放弃。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李华法官说,现在饲养狗等动物作为宠物或看家护院的现象比较普遍,但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提高意识,加强对动物的管理,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拴好看牢动物,定期注射疫苗,同时,应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防止发生伤人事件。《侵权责任法》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和禁止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承担侵权责任。
(宝鸡市太白县法院 张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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