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4-17 14:01:34 阅读量:
本网讯 为扎实推进全市法院执行“亮剑”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4月14日,延安中院公布第四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拒不履行延安两级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开曝光,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延安中院严正公告:失信被执行人将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在本公告发布后15日内仍未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后,可向本院申请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信息。
延安中院责令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向人民法院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