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16-03-31 10:11:21 阅读量:
3月28日上午,清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据原告介绍,被告长期在外,当天正好在家。为了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能得到维护,办案法官冒着小雨驱车来到了被告李某的家中,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等法律文书,被告情绪激动,认为自己就是拖欠原告5000元的工资,又不是不给他,原告没有必要将自己诉至法院。
据了解,在2012年8月份,被告在承包了室内装修工程后,雇佣原告为其做工,讲明每日工资150元,后被告支付了原告部分工资,余下5000元,向原告书写欠条,至今未付。为了稳定被告的情绪,办案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其宣讲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情绪逐渐稳定后,表示自己现在没有钱,请求法庭进行调解。办案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调解,最终,原告同意放弃索款费用的诉讼请求,被告也认识到拖欠原告的工资这么长时间确实不应该,同意7日内给付原告5000元的工资。
至此,一起拖欠农民工劳务工资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原告张某激动地说:“没有想到法院在我立案的当天就给我解决了难题,更没有想到办案法官放弃休息时间冒着小雨为我讨要工资,谢谢为人民办实事的法官,谢谢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