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管委会不理市民公开申请,西安未央法院判其“答复”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6-03-25 12:36:12 阅读量:

          近日,未央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责令经开区管委会对李某某等七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原告李某某等七人,分别在万科·金域华府购买商品房,2015年9月1日,七原告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告分别公开其所购买的商品房所在楼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民用建筑节能验收报告、民用建筑节能验收备案表、面积实测技术报告等信息。被告于9月3日收到了七原告的申请,一直未作出答复,七原告遂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未央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的方式及期限均有明确的规定。被告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审核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依法属于本机关公开,若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应由本机关负责公开,则被告应审核原告申请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可公开的政府信息,最终在15个工作日内针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答复。若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应由本机关负责公开,被告亦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原告作出答复,告知其申请的信息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对于能确定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被告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职责,遂依法判决责令被告限期作出答复。
宣判后,被告表示会在判决要求的期限内对七原告的申请作出答复,今后工作中将转变观念,以积极的作为去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李波 白隽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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