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16-03-07 14:24:27 阅读量:
原告董某与被告郭某系同村人,亦是多年好友。2013年1月份,被告找原告让其帮忙想办法贷点钱,原告便从他人处借款18000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示借据一份。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陆陆续续偿还了部分借款,但对剩余的5000元,经原告董某多次索要,被告夫妇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无奈之下,原告董某将被告郭某诉至大荔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对借款的本金亦表示认可,认为本案并不存在较大分歧。按照法律规定,被告理应向原告偿还本金,双方的主要矛盾在于被告现在经济紧张,缺乏向原告履行债务的能力。
基于此,法官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的疏导劝解,一方面劝导原告念在村友之谊尽量理解被告拮据的现状。另一方面告知被告,原告起诉也是万般无奈之举,于法、于情,都应该向其履行债务。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被告先偿还原告部分借款,剩余部分也会尽快履行,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双方重归于好,该案得到了圆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