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24 11:38:33 阅读量:

       以长武县人民法院为视角

      将信息化建设引入基层法院工作,使之跟上时代步伐,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既是法院工作的要求,也是加强法院物质装备建设、业务建设的需要,是法院科技强警的必由之路。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科技应用化程度,是法院的综合实力、队伍素质和工作效率的集中反映。加强基层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是国家信息化建设形势发展的需要,是保障基层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依法公正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需要,是维护国家司法统一的需要。因此,信息化网络建设和应用是人民法院今后一个时期信息化建设的重点。

一、长武县人民法院信息化的建设现状
长武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始于2012年,长武县人民法院在08年新审判大楼投入使用时,即确立了信息化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信息化建设。长武县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历年来共计投入100余万元,建成了两大系统,即办公大楼智能管理系统和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办公大楼智能管理系统包括:数字法庭、监控、视频会议、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包括:办公管理功能、办案管理功能、领导管理功能、统计分析功能、扩展功能。其中,2014年信息化建设投入50万,购买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一百多台(套),2015年投入20余万元对主干网络,监控网络进行升级改造。
二、长武县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重视信息化建设,经费困难制约其发展。信息化建设得到各级法院领导的重视,得到干警普遍认同是不争的事实。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物质装备建设之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除在建设初期要投入资金购买软件、微机、扫描仪、数码相机和打印机外,在局域网建成后,对网络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
规划管理脱节。规划和管理,是有效利用资源发展和建设的基础。多年来,长武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省高院对信息化建设的要求,一直是靠自身的需求和规划在工作,上级法院对信息化建设如何落实和发展,在2012年前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划、要求和标准,在协调、管理方面,也缺乏有效的制度、原则,指导和监督不力。
应用技能不熟练。信息化建设的投入,重在掌握和使用相关的设备,以发挥最大限度的作用。但目前我院部分干部,对办公、办案系统、数字法庭等的应用和熟练程度还不高,导致部分配置的计算机实际上只起到“高级打字机”的作用,没有发挥出计算机作为高科技产品应有的作用。
重视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缺乏专业网络信息化人才。信息技术专业人员专业培训欠缺,导致专业不“专”。当前信息化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而基层法院信息技术专业人员囿于实际情况则往往缺少信息技术专业培训,导致原有的陈旧信息技术知识难以时时更新,甚至以旧为新。
三、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应起到的作用
近年来,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经在法院管理中起到了不可代替的作用。具体表现在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程序公正,实现司法统计的透明、真实、及时,为领导把握审判全局工作提供依据。
(一)网上办案、网上监督
这是从现有的程序管理到实体管理的过程。现广泛使用的案件流程管理只对案件的立案、排期、开庭、结案、归档等环节进行组织、记录。这种管理是表格式的静态的事后管理,真正起到的作用是便于司法统计,掌握各类案件的收结案情况;所产生的电子档案只包括合议文字记录和裁判文书,没有涉及与案件审理密切相关的证据、庭审等。完善的网上办案不仅要包括立案信息登记表等流程性管理表格,还应包括原告起诉书、证据材料、庭审笔录、庭审实况等.最终形成综合语音、数据、图像的电子档案,为审委会讨论案件、案件上诉审理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为现有的监督体制提供信息支持,并为下一步司法资源的开发利用创造条件。
(二)从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司法公正最终的体现是审判结果的公证性,即实体公正。实体公正是司法公正的根本所在。要实现实体公正,审判过程中应该充分追求和利用客观和法律事实,即充分利用证据、庭审辩论等材料。法院信息化建设,就是要充分利用数据、语音、图像等处理手段,真实地记录审判过程中采纳的证据、交叉询问、庭审辩论等,为案件讨论或上诉提供真实的法律事实。当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时,审委会不单单听到承办人的审理报告,还能通过信息网络系统查询证据、观看庭审各阶段实况,“亲历”庭审各阶段,从而公正地做出裁决。当案件上诉时,上诉法院不单调取纸卷,还应通过信息网络系统,调取原审电子档案.包括采用的证据、庭审图像等.从而为案件再次审理提供客观、真实的原审资料。
(三)促进和维护司法统一性
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审判信息资源库,对分散的司法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和应用,是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的。法官可以通过统一的数据库进行案例等司法信息查询,不但可以查阅类似案件的审判期限、审判结果,还可以查阅证据、庭审等详细信息,这在刑事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中起到统一司法的作用。各级法院可以通过统一的数据库进行信息文换,不但交换统计数据,还交换案件审理各阶段产生的数据、语音、视频信息。上级法院可以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从宏观上促进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一致性。同时,这些共享的信息资源还可以为各级法院的领导提供决策支持,为人员调派、资源安排、案件的统一把握等方面提供合理的依据。
(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以及社会和经济等诸方面的发展,各种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大量出现,但由于相关法律相对滞后,缺乏可供借鉴的成熟经验,给审理带来相当难度,对法官的职业素质要求不断提高。法院信息化建设应为法官提供丰富的提高职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资源环境。将法律法规和法学理论分类、汇集,提供全面、快捷的查询和借鉴手段;将所有法官的审判经验进行汇集、存储、传输、检索,将每一位法官的审判经验转变成所有法官可以共同学习借鉴的经验,使每一位法官都能利用信息网络,方便地学习所有法官的审判经验,在具备广博而深厚的法律知识的基础上,丰富审判经验。从而提高法官的综合业务素质,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