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日报 时间:2015-12-22 10:21:09 阅读量:
薛军强在2013年7月8日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出院后将杨某某和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到韩城市法院,对其人身损害要求赔偿。经过两审终审,渭南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杨某某赔偿原告薛军强人民币37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履行赔偿义务,薛军强遂向韩城市法院申请执行。
薛军强年仅二十多岁,高位截瘫,母亲又腿部残疾,案件承办人陈永锋了解到这些情况后,当天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过多次做思想工作,被执行人被法官执着的工作态度所感动,他提出赔偿能不能少些,再给他一些时间,他多找些人来借一定想办法把钱还上,最终薛军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