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赁门面房刺伤他人 犯故意伤害罪获刑一年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21 18:5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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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1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曾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因租赁门面房一事,被害人刘彬来到被告人曾力家门前,踹开被告人家的门,与被告人发生口角,继而发生厮打,被告人曾力用事先从家中拿出的一把折叠刀,将被害人刘彬背部、腹部、腿部多处刺伤。经西安交通大学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彬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曾力自愿赔偿被害人刘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情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刘彬对被告人曾力的行为予以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踹开被告人家门进入被告人家,双方发生厮打,被害人对双方发生冲突存在一定的责任,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三原法院 吕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