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法院审结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17 11:11:37
阅读量:
12月17日上午,勉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该院受理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被告人杨大强被该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杨大强于2011年11月1日与勉县金泉新一垭豁岭石场经营者郭某某签订了联营开采合同,即日起由杨大强负责石场的开采、生产,所需工人由杨大强自行组织,工资由其支付。
2012年2月起至2014年12月初,杨大强先后聘用补某某等多名员工进入石场进行开采工作。2012年度开始,杨大强以资金紧张,经营状况不佳为由开始拖欠补某某等24名员工工资739280.38元(至2014年11月底),补某某等人多次向杨大强讨要工资,均未果。
2014年12月20日后,杨大强为逃避员工讨要工资外逃。2014年12月26日,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勉县金泉新一垭豁岭石场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杨大强于2014年12月30日以前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杨大强依然为逃避支付员工工资在逃。
2015年1月13日,公安机关对杨大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立案侦查,通过相关部门协调,郭某某垫付21名员工工资累计427514元。
2015年4月3日,杨大强到勉县公安局投案。同年5月,其妻子喻某某先后支付员工王某某等6名员工的工资共计254726元。王某某等六人表示对杨大强予以谅解,请求政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大强在与他人联营勉县金泉新一垭豁岭石场期间,拖欠按联营协议应当由其发放的24名员工工资739280.38元逃避支付,数额较大,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继续逃匿,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其亲属代其退赔了部分员工的工资,取得了部分员工的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
(勉县法院杨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