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证据被拘留,维权路上须谨慎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2-07 15:15:14 阅读量:

      近日,一原告因向法庭出具伪造的证据材料,被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原告孙某,系宁夏盐池人。2014年7月23日被告张某到原告孙某的工作单位闹事,原告见状阻止,双方发生厮打。为此,原告孙某在定边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一天,后又转到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门诊治疗。双方因医疗费用协商未果,于是原告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21日,定边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孙某向法庭提交在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门诊费票据。合议庭在审查证据时,发现有六支票据与其他门诊票据存在诸多差异,比如票据的颜色,公章等。后经定边县人民法院与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核实,该六支票据并不是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出具的,纯属原告孙某伪造。定边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孙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妨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对原告孙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
      一案件一深思,通过普法行动的推广,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于妨碍自己权利行使的现象,人民群众知道通过法院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维权路漫漫其修远兮,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知维权,还要知方式,法谚有云: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公平正义,还需当事人大力支持与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实现普遍正义和个案正义的融合,促进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融合。(定边县人民法院 钟思可 赵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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