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法律界定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1-30 11:03:03 阅读量:

 勉县法院黄一明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行为日趋活跃。毋庸置疑,规范、有序的民间借贷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有助于更好地满足民营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以短期、小额为特征的资金需求。与此同时,一些机构和个人却披着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从事法律禁止的非法集资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欺骗人民群众,破坏我国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成为引发社会不稳定的社会隐患,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破坏作用应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高利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民间借贷的表现形式都表现为一方另一方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借条等借贷凭证,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但二者却有很大的不同:
1、借款的目的不同民间借贷行为的指向性比较明确,往往是用于生产经营或生活消费等特定的资金需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是以违法的形式,进行的一种资本的运作、经营,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和金融的有效监管。
2、行为对象不同。民间借贷的对象有特定的范围,如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等,一般依托借贷双方一定的人际和社会关系形成借贷法律关系。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既有一定的利益关系,比如说存在高利息,更多的则是人情关系,出借人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而把钱给借款人用。出借人是出于获取利益而借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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