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的调研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1-20 20:05:22 阅读量:

 

韩城法院 范建林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法官参加审判的制度,是人民司法工作依靠群众的重要形式,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和途径。近几年来,我院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和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相关规定,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日常管理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有效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服务群众、监督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作用。
一、我院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基本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以来,按照省市法院增加人民陪审员比例的要求,我院分别于2010年、2014年、2015先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19名、45名和40名,其中19名于2015年4月任期届满,现实有人民陪审员85名。其中女18人。在年龄结构上,30岁以下2人,31岁至40岁36人,41岁至50岁30人,51岁以上17人;学历层次为研究生4人,本科学历32人,专科学历34人,中专以下学历15人。人民陪审员中,既有行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职工、团委妇联干部、教师,也有退休老干部和基层群众,同时注意吸收行业专业人才,体现了人民陪审员来源的广泛性和参与性。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认真服务在我院不同审判岗位,为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实现司法公正做出了积极地贡献,付出了辛勤的劳动。
二、人民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
近三年来,我院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856件,同比2011年至2013年增长了246%。其中调解结案的占15%,同比2011年至2013年调解率提高了11%,服判息诉率99%。
1、在保障陪审员履职方面
一是加强业务指导培训,把加强培训作为提升人民陪审员素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途径,除组织参加省高院的集中培训外,通过邀请专家授课、庭审观摩、案例研讨、座谈交流等形式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我院2013年至2015年以来举办了5期培训班,对104名人民陪审员进行了培训,集中培训人民陪审员252人(次),人民陪审员年人均培训达到5个学时。 多层次、有针对性地提升了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是定期不定期召开人民陪审员工作座谈会,了解掌握陪审员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对陪审工作的建议意见,并对陪审员在具体参审中权利的发挥和参审案件的质效情况进行查询总结。加强业务庭室和陪审员之间了业务联系,尽可能为人民陪审员提供办公、休息场所和电脑、桌椅等办公设施,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提供便利。尊重人民陪审员对案件裁判的意见和建议,吸收借鉴不同意见,为促进司法公正奠定良好基础。
2、在选用人民陪审员和人民陪审员履职范围方面
我们选用的人民陪审员来自于妇联、团委、工会、学校、镇办、乡村等部门单位或乡村基层,或本身就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人民调解员、村组干部,具有广泛性、代表性。一方面,他们在人民群众中威望较高,自身的群众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较为丰富,不仅有效地弥补了法官在群众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上的不足,而且还充当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润滑剂”,在民商事案件的庭前、庭中、庭后开展全程调解工作,既从法律层面对案件进行剖析,又从道德层面对案件进行判断,将社会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与法律条文和法言法语有机结合,使“情”、“理”、“法”高度统一,从而提升了矛盾化解工作的总体效果。来自龙门镇、新城办的人民陪审员主动与法庭进行沟通,对发生在基层的群众纠纷,主动担当当事人的“咨询员”和“调解员”,努力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在社会矛盾化解方面的独特优势。
3、在规范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程序方面
加强对人民陪审员队伍和参审工作的管理,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机制,推进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院政治处专门负责人民陪审员的选用、培训、联络等管理工作,组织人民陪审员任职前宣誓。各业务庭室与政治处庭紧密配合,负责人民陪审员业务指导、日常联系工作。人民陪审员是“不穿法袍的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同时受审判制度的管理和约束。院上通过不定期抽查庭审和案卷,考核主审法官对人民陪审员案件审理权、独立表决权的保障情况,对人民陪审员工作量进行统计、考核。在工作中,我院密切与人大的联络,坚持重大事项及时汇报,特别是人民陪审员工作,不断争取理解、支持,壮大人民陪审员队伍,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始终保持与上级法院的密切联系,征求意见、接受指导、适时调整工作思路,确保人民陪审员工作积极有序开展。
三、人民陪审员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民陪审员化解矛盾纠纷的职能作用有待拓展
当前,社会结构急剧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群众诉求不断增多,司法难度日益加大,加之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案件数量急剧增多,对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出了严峻挑战。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一线,他们熟悉社情民意,群众工作经验丰富,亲和力强,在参与案件审理、调处和化解矛盾纠纷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我们在运用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实践中,还存在着参审率不平衡、参审面不均衡和履职途径不宽广等突出问题,没有形成法官职业思维与大众思维优势互补的良好局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矛盾纠纷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随机抽选方式流程管理有待加强
由于陪审员的工作单位和家分布较分散,为了方便陪审员的陪审工作和提高其积极性,我院在实际工作中还未能实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案件陪审员,基本是就近联系相关陪审员进行陪审。人民陪审员参审没有随机性,最终会损害陪审制度的公正性、平等性和正义性。
3、人民陪审员的履职条件和履职保障有待改善
我院陪审员经费保障还不够完善。一是存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培训活动所支出的交通费、就餐等费用由于种种原因在财政部门未能单列,目前由院内通过挤压有限的工作经费,保障陪审员正常参加案件审理。二是陪审员为参加案件审判而耽误时间、影响工作,但在经济上却无合适补偿,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导致部分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措施
1、进一步拓展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在充分尊重人民陪审员的法律地位、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审权的基础上,积极引导人民陪审员深度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扩大参审范围,让人民陪审员在立案、受理、庭审、合议、判决乃至执行等各个审理阶段发挥应有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参与涉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的途径和方法,把人民陪审员的自身优势切实落实到诉前调解、诉调对接、诉讼调解、判后释疑、服判息诉等各个方面。
2、进一步强化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职能。在人民陪审员中选聘部分廉政监督员,通过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提高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努力在合议庭内部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注重拓宽人民陪审员民主监督司法的渠道,使人民陪审员与社会各界群众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更好地保障和促进法院公正廉洁司法。
3、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管理。积极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随机抽选方式流程管理,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极探索规范管理人民陪审员队伍的长效机制,建立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研究制定科学考评人民陪审员参审绩效的机制和方法,并把人民陪审员工作绩效纳入法院各业务部门工作绩效考核范围。
4、进一步改善人民陪审员的履职保障。加大培训投入,为人民陪审员配备必要的审判业务书籍和资料,并通过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庭审观摩、案例研讨和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创造更好的学习培训条件和机会,提高培训效果。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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