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邑检察院:及时正确梳理、引导、回应被监管人员诉求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1-17 19: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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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旬邑县检察院派驻县看守所检察室干警对监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人李应某行为异常,似乎想要对他们说些什么,经口头传唤,李应某如是说:“检察官同志,我有权复议,我要申诉。”乍问之下,值班干警是一头雾水,搞不清楚李应某到底是想要主张何种权利,因此他们也不敢妄下结论马上回复李应某,且先听违法行为人李应某道来。
李应某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9月许被旬邑县公安局逮捕,后查明吸毒,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6日对李应某做出了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做出决定后旬邑县看守所没有及时将李应某交付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继续羁押于看守所。李应某认为自己的人身权利受到了侵犯,并声称看守所民警未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自己的复议权、申诉权。
值班干警认真的听完了李应某的陈述后,先是劝他不要激动,表示一定会就此事展开检察,然后再行回复。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李应某可能撒谎,于是干警们先行找到了看守所的负责人、值班民警了解情况,后又将李应某的卷宗仔细查阅了一遍。经过谈话和查阅比对字迹,值班干警于卷宗中找到了载有李应某亲笔签名的权利义务告知书,证实了李应某所述看守所未履行告知义务内容这一情况属于不实信息。与此同时,检查中值班干警发现看守所仍将李应某与其他刑事犯罪嫌疑人混押一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
于是,值班干警及时二次传讯李应某,将检查情况告知后,对其主张监管违法,要求申诉、复议一事做出了合理的答复,并表示会积极帮助他联系戒毒所进行治疗。书证面前,李应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心情平复后对值班干警表示了感谢。检察院监所科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根据《中华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查办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及时做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于次日送达完毕。
一次小小的办案历程,不仅表明旬邑县人民检察院已把“打造司法为民‘实事求是’”落到了实处,也是转变工作作风的直观展现,更是旬邑县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三严三实”精神的最有力的实践。
(旬邑院监所科文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