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同不诚信 虽未到期仍担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1-11 12:2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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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约束缔约双方的法律文件,当事人双方应当合同的约定,忠实诚信的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如果义务一方明确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到期以后无法履行,权利人仍可依据对方违约的法律事实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日前,三原县法院审结了三原县农村信用联社诉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王某向原告归还借款的协议。
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6月2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被告以购房为名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被告授权原告支取其由邮政储蓄银行代发的工资归还借款本息。但借款发放后,被告挂失了本人的工资卡,既不清息也不还本,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宣布该合同借款全部到期,并立即收回未偿还的本息,经过法庭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被告王某分批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协议。
法律讯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作者:三原法院 秦建军 蒙永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