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法院:司机逆行酿事故 雇主起诉获支持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10-21 20:10:35 阅读量:

   出租车司机赵波(本文姓名系化名)为避让路面车辆逆行驶入对方车道与骑着电动车的陈靖相撞,致陈靖受伤。雇佣赵波的杨明在赔偿陈靖损失后,将赵波起诉至法院,要求追偿损失。近日,户县法院对本案进行宣判,被告赵波赔偿原告杨明损失8850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西安市某出租车公司将一辆出租车由梁宏经营,后梁宏又将该车转包给杨明,杨明遂雇佣赵波驾驶出租车,9月1日下午,被告驾车沿户县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超市门口时,为避让路面车辆逆行驶入对方车道,与对面方向骑电动自行车的陈靖相撞,致其受伤。经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赵波负事故全责,陈靖无事故责任。
陈靖先后三次诉至本院,要求杨明、梁宏、西安市户县宏达出租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最终杨明共支付款项14750元。
2015年5月26日,原告杨明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赵波赔偿损失5425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请求为14750元,因被告未到庭,致案件无法调解。
户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故被告赵波因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应与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原告已赔偿他人14750元,故被告赵波对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被告赵波作为出租车司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责,存在过错,故被告赵波应承担主要责任,综合本案情况酌情赔偿原告损失的60%,应为885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损失14750元的合理部分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其要求过高部分,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赵波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明8850元,驳回原告其余之诉讼请求。 
 
 
撰 稿 杨筱会 李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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