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日报 时间:2015-09-24 10:12:40 阅读量:
辛某是大荔县城关镇某村的村民。2013年,村里土地被政府征用后,村民小组给每位村民分配了6000元补偿款,但拒不给辛某分配。时任组长吕某认为辛某已经结婚,属“外嫁女”,无权再要求分配。而辛某认为,自己出生和落户都在该村,是土生土长的本村人,即使已经嫁到外村去,但并不丧失获得村里征地补偿款的资格。辛某认为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存在差别待遇,剥夺了她们应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辛某多次找村组和镇政府反映,经调解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村民小组按照其他村民的标准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
以案说法
主审法官: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土地补偿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具有成员资格的人。原告辛某系被告大荔县城关镇某村村民,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被告未向原告足额分配征地补偿款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支付辛某承包地征收补偿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