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法院:狼狗咬人起纠纷 法院调解事了结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9-09 19:47:34 阅读量:

     2015年9月7日,户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乡党之间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的调解下,狗主人主动赔偿伤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000元,并当场给付,最终两人握手言和。

原告赵某、被告王某同是户县甘亭街道办某村的村民,日常关系甚好。2015年7月的一天下午,赵某从王某的门口经过,王某家饲养的大狼狗从家中扑出,将赵某的右臂咬伤,赵某大声呼救,王某发现后立即将赵某送到医院救治,支付了医疗费及生活费,并安排人陪护。后双方由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双方多次协商不下,关系闹僵。赵某后将王某诉至户县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00余元。办理该案的民一庭梁永仓法官在法庭调解过程中,立足案件事实,合理赵某诉求,打出“亲情牌”,让双方顾念乡党情份,相互体谅。最终,王某自愿赔偿赵某误工等经济损失2000元,并当场给付,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当前,农村村民中养狗用于看家护院的情况比较多,且多数饲养烈性犬。此案告诫大家,饲养动物时一定要尽好看管义务,如果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撰稿:魏阿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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