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法院为离婚 真情调解止纷争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8-16 17: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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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人 李有根 熊际人)8月11日上午,金丝峡法庭牺牲午休时间,经过长达4多个小时的耐心调解,终于为一起几经波折的离婚纠纷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告李某(女方)与陈某(男方),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9年生一男孩陈乙,后双方在商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由于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为缓和矛盾,2012年4月,夫妻二人商议一同前往广东打工,希望借此机会修复双方感情,和好如初。但事与愿违,在打工过程中,李某认为丈夫陈某对自己不信任,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并升级为打架,李某一气之下搬出了出租屋。后陈某多次寻找未果,无法联系,便一人留在广东打工。2014年2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后因无法联系被告,李某自愿撤诉。陈某得知李某联系方式后,多次劝说其回家,但未能如愿。同年9月24日,李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男孩陈乙尚且年幼,陈某本人亦因幼时被马蜂蛰过,导致听力下降,陈某之父年迈体弱,母亲去世,家庭经济状况不宽裕。考虑到种种实际情况,办案法官结合案件事实,对原被告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在向原告李某宣判前,办案法官本着挽救当事人完整的家庭和对社会负责的责任心,不轻言放弃,抓住最后的调解机会,做通了李某的思想工作,后李某表示再给陈某一次机会而自愿撤诉。
然而好景不长,2015年7月16日,李某再次诉至法院,第三次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金丝峡法庭审查受理后,原告李某多次电话向法庭表示希望早日解决其婚姻纠纷,而法庭了解到原、被告双方目前均在外省打工,来回十分不便,遂多次主动电话联系双方,并耐心释法明理进行沟通。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双方的诉累,法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双方邮寄回了本人对离婚纠纷的处理意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委托授权,8月11日上午,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代理人到庭进行调解。为了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法庭邀请了陈某的父亲(以下简称陈父)到庭参加调解,并将调解地点放在了气氛相对缓和温馨的调解室,将电扇放置在当事人旁边,同时递上一杯热茶,以谈心拉家常的方式询问了解情况,适时建议双方代理律师及时与各自当事人电话联系沟通,转达调解意见。由于原、被告双方本人不在场,对调解协议部分细节内容难以达成一致,尤其对于陈乙的抚养权问题双方各执己见。陈父对于儿子儿媳的离婚,虽不愿意看到此事发生,却也深知无权干涉,由于陈乙自幼随其生活,由其照顾,产生深厚感情,故陈父不愿将男孩陈乙的抚养权交由李某,但又担心儿子抚养陈乙,原告李某不能及时兑现抚养费。群众利益无小事,为了不使年长的陈父来回奔波,办案法官牺牲了午休时间,及时抓住当事人心理,从法理、情理、案情实际及婚姻法相关规定以及判决与调解的利弊等方面出发,分别对双方耐心地做调解工作。最终经过不懈努力,至下午1点多,这场几经波折的离婚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此时出现了本案开始的一幕:在墙上挂的“劝和谣”宣传牌前,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男孩陈乙由被告陈某抚养,由原告李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万元。陈父激动地说:“为了我儿子的事,害得你们午饭都凉了,你们的工作做到家了,太感谢你们这样爱民、亲民的好法官了,我儿子和儿媳从此以后都可以各自解脱了---”。
近年来,金丝峡法庭在案件办理中,注重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诉讼,减少诉累,积极开展诉前调解、电话调解,扎实开展“流动法庭”进乡村,就地巡回审理案件,不断构建、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方式,践行群众路线,并结合当前开展的“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宁可多记一份笔录,多跑一里路,多劝一句话,也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供稿人:李有根 熊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