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日报 时间:2015-08-03 14:26:12 阅读量:
6月7日晚,被告人李刚与朋友一起喝完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在阎良区新兴街道西十字路口东边摔倒致伤,李刚受了轻伤。后经鉴定认定:李刚血液酒精浓度为288.80mg/100ml。
阎良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血液酒精浓度达200mg/100ml以上,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被告人李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办案法官提醒大家,炎炎夏日,喝点啤酒消暑,情有可原,然而我们却不能因一时兴起,忽略了安全驾驶,更不能怀着侥幸的心理以身试法。刑法规定,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浓度达80mg/100ml以上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不仅是对自己及家人的不负责任,同时更严重危害了社会安全。故酒后切莫驾车,领刑悔恨晚矣!(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