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不思悔改 “三进宫”成“四进宫”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7-28 19:09:16
阅读量:
男子三年被判三次刑,出狱后仍不知悔改,疯狂入户盗窃十余起,后被当场抓获。7月27日,城固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余明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
现年28岁的余明,家住城固县崔家山镇,2014年10月刑满释放后,不真心悔改,仍然整天游手好闲,企图不劳而获。2014年12月9日早上7时许,余明窜至城固县崔家山镇崔家山村崔刚家,发现租住在二楼的刘芳房门没有反锁,便开门入户,盗窃刘芳放在客厅手提包内现金1260元。随后,又窜至同村的王贵家,发现租住在二楼的肖江房门没有锁,便推门入户,盗窃肖江卧室内价值2330元的苹果平板电脑一台。同月19日7时许,余明窜至城固县崔家山镇青松路王超家二楼,见房门没有锁,便推门入户,盗窃王超卧室床头柜抽屉内价值3576元黄金项链一条。23日下午,余明又窜至城固县崔家山镇金豆网吧后边二楼,发现房客吴新房门没有锁,便推门入户,盗窃吴新卧室内价值2100元的苹果4S手机一部。短短两个月时间内,余明以同样的方法入户行窃,共作案十起,2月1日凌晨入户行窃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余明共盗取财物及现金共计26285元,销赃得款15957元,已全部挥霍。
另查明,2011年4月20日,余明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2年7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多次入户盗窃,盗窃财物总价值2628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罪。余明刑满释放后又犯盗窃罪,属累犯,应予从严惩处;但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判处,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官寄语】为保证家中财物安全,外出时一定要将门窗锁好,切莫因一时疏忽大意,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陕西省城固县法院 王志权 贾菲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