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法院:购房价款约定不明起纷争 法院调解双方履行双双赢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7-21 10: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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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的农村小伙沈佳明为孩子在县城上学而购置了一套二手房,这本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可因与房主未签书面合同,过户时双方对房款说法不一惹上官司,在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在2015年7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在当天履行完毕,这起二手房买卖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王丽、郑永强夫妇急需用钱准备将夫妻共有的98.78平方米单元房出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沈佳明。看房后沈佳明较满意, 2015年1月20日双方口头协商了购房事宜,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到今年3月,沈佳明先后三次付给原告购房款计159400元,郑永强将房屋钥匙及房产证交给沈佳明,沈持房产证向地税部门缴纳过户契税3439元,缴纳个人所得税2292元,准备在房产部门办理过户。得知房屋马上过户,王丽与郑永强认为房款未付清,找沈佳明要钱,未果将沈佳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沈佳明给付剩余房款50600元。
受案后,法官通过细致调查,了解到双方矛盾激化。在向双方发开庭传票时,法官找到原被告沟通,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原告主张口头约定的房款210000元,因朋友介绍相信被告,加之急需用钱在未交清房款的情况下将钥匙及房产证给了被告;而被告主张房款16000元,他已经将全部房款付清,是原告卖房后反悔。
开庭时,双方都提交了证据,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订立口头合同时约定的房价,而原、被告双方严重对立,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坐在旁听席上原告沈佳明之母一度情绪失控难以平静,认为儿子好不容易看上一套合适的房子给孙子上学用,儿子很亏。而原告认为自己信任被告才交房,被告不交齐房款是不诚信的行为。法官先就买卖合同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宣传教育,指出双方口头约定不明确,未签订书面合同存在不足对此都存在过错,又结合情、理、法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解,做思想工作。法官告知双方都是通过朋友介绍的,不要伤了和气。考虑到被告已经到房产部门缴纳了税费准备过户,而被告及时给付原告的房款解了原告用钱的燃眉之急,为尽早结束诉争,减少诉累,双方都应平心静气,互谅互让,换位思考。
法官真诚调解纠纷的态度,不偏不倚的作风深深打动了当事人,得到双方的真心配合。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原告将被告交付的159400元房款退还给被告,被告收到房款后腾房并交付钥匙给原告;被告撤回房屋过户申请,原告赔偿被告过户缴纳契税损失5500元。当日双方均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案的顺利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