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县法院:购房价款约定不明起纷争 法院调解双方履行双双赢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7-21 10:48:10 阅读量:

 

34岁的农村小伙沈佳明为孩子在县城上学购置一套二手房,这本是一件让人高兴的事,可因与房主未书面合同,过户时双方对房说法不一惹上官司在法官多次耐心调解下,双方终于在2015年7月16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在当天履行完毕这起二手房买卖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原告王丽、郑永强夫妇急需用钱准备将夫妻共有的98.78平方米单元房出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沈佳明看房后沈佳明较满意, 2015年1月20日双方口头协商了购房事宜,但未签订书面合同。到今年3月,沈佳明先后三次付给原告购房款计159400元,郑永强将房屋钥匙及房产证交给沈佳明,沈持房产证向地税部门缴纳过户契税3439元,缴纳个人所得税2292元,准备在房产部门办理过户。得知房屋马上过户,王丽与郑永强认为房款未付清,找沈佳明要钱,未果将沈佳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沈佳明给付剩余房款50600元。
受案后,法官通过细致调查,了解到双方矛盾激化。在向双方发开庭传票时,法官找到原被告沟通,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原告主张口头约定的房款210000元,因朋友介绍相信被告加之急需用钱未交清房款的情况下将钥匙及房产证给了被告;而被告主张房款16000元,他已经将全部房款付清,原告卖房后反悔。
开庭时,双方都提交了证据,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双方订立口头合同时约定的房价,而原、被告双方严重对立,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坐在旁听席上原告沈佳明之母一度情绪失控难以平静,认为儿子好不容易看上一套合适的房子给孙子上学用,儿子很亏。而原告认为自己信任被告才交房,被告不交齐房款是不诚信的行为。法官先就买卖合同法律法规对双方进行宣传教育,指出双方口头约定不明确,未签订书面合同存在不足对此都存在过错,又结合情、理、法对双方进行耐心劝解,做思想工作法官告知双方都是通过朋友介绍的,不要伤了和气考虑到被告已经到房产部门缴纳了税费准备过户,而被告及时给付原告的房款解了原告用钱的燃眉之急为尽早结束诉争,减少诉累,双方都应平心静气互谅互让,换位思考
法官真诚调解纠纷的态度,不偏不倚的作风深深打动了当事人,得到双方的真心配合最终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解除购房合同,原告被告交付的159400元房款退还给被告被告收到房款后腾房并交付钥匙给原告;被告撤回房屋过户申请原告赔偿被告过户缴纳契税损失5500元。当日双方均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案的顺利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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