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高院 时间:2015-07-16 08:55:06 阅读量:
陈汉国现年62岁,系南郑县忍水镇陈湾村村民。2010年11月,陈汉国以其邻居廖某某建房影响其采光且存在未批先建为由,携妻子带被褥到新集国土所采取堵门、抱腿、贴大字报、辱骂新集国土所工作人员的方式,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并多次到南郑县国土局采取辱骂国土局工作人员,留宿局领导办公室等方式,要求南郑县国土局给其赔偿所谓的经济损失,致使该局某领导无法正常工作。2011年6月初,陈汉国进京上访,并以上访相要挟,向接访干部索要费用。
2012年7月,陈汉国以忍水镇中心小学新建的幼儿院综合楼修好后会对其果园产生遮阴以及学校征地后水沟改建会影响其通行和果园收入为借口,多次阻拦学校施工、冲击课堂、推倒学校刚修好的围墙。
2013年2月28日、29日,陈汉国到南郑县教体局采取抱腿、辱骂工作人员、留宿教体局等方式扰乱该局办公秩序。
2013年4月15日,陈汉国带领妻子、儿子并雇佣3名闲散人员强行进入学校施工现场阻挡施工。
2013年8月16日,陈汉国带上被褥到南郑县教体局混闹4天。
由于陈汉国长期缠访、闹访,给当地政府和学校造成了极大的工作压力,忍水镇中心小学迫于无奈与陈汉国签订了房、地征收协议,征用了对学校无任使用价值的房屋及土地。之后,陈汉国又以学校修建教学楼时给其造成损失、被征用的院坝、水塘价格计算有误等为由,3次到北京非法上访,并向接访干部提出巨额赔偿要求。
法治社会岂能向恶意缠访、闹访者低头?
南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汉国以反映问题、表达诉求为由,随意拦截、辱骂工作人员,采取贴大字报、堵门的方式扰乱公共秩序,随意毁坏财物,阻止学校正常施工,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并多次到政府缠访、闹访,经有关部门制止后,继续缠访、闹访,破坏社会秩序,且多次非法进京上访,并以此相要挟,提出无理要求,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汉国有期徒刑三年,对非法所得2.1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汉国不服提出上诉,经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