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法院宣判我县首例生产、销售假药案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7-08 23:59:21 阅读量:

本网讯(罗俊 黄艳华)2015年7月7日,商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本县首例生产、销售假药(医用氧气)案,被告人王海峰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2003年8月13日,王海峰(河南省西峡县人)在商南县注册成立商南县康健氧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健公司),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为医用氧气生产、充装及销售。自2012年1月以来,王海峰多次从外地购进医用液态氧,在康健公司进行生产、充装成气态医用氧气销售。期间,为追求高额利润,王海峰又多次从河南等地购进工业液态氧,并以工业液态氧作为原料冒充医用氧在其公司充装后进行销售。截止2014年3月,王海峰从河南济源某公司购买医用液态氧99.88吨,从南阳某厂购买医用液态氧146.02吨,从淅川县某公司购买工业液态氧242.97吨,从南阳市某公司购买工业液态氧52.75吨。2012年1月至2014年3月,康健公司先后将245.9吨医用液态氧和295.72吨工业液态氧生产、充装成气态医用氧气后销售到商南县、丹凤县、洛南县、商州区等地20余家医疗机构,累计销售氧气共计117200余瓶,销售金额达407余万元;还向部分工矿企业和个体户销售氧气500余瓶。通常情况下,每立方米(1.14吨)液态医用氧大约充装160瓶(40L)气态医用氧,王海峰购进的245.9吨医用液态氧约能充装34500余瓶气态医用氧。2014年8月16日上午9时许,西峡县公安局民警在西峡县中医院内科病房将王海峰抓获。审理中还查明,康健公司曾于2013年7月17日因充装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被商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以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2014年6月17日因生产销售无合格证标签的医用氧气被商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590元、罚款318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海峰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使用工业液态氧原料生产医用氧气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王海峰使用工业液态氧原料充装气态氧的行为应按生产假药论处,生产、销售假药的数量应认定为购进工业液态氧原料充装气态氧的数量;因销售到各医疗机构的价格不固定,致销售金额无法计算,故该数额不予认定。根据适用刑事司法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2009年5月27日施行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特别严重情节。辩护人提出的“本案是法人犯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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