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法官细致耐心 十八年恩怨一朝化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7-07 00: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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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邻居为房屋买卖斗气,十八年时间纠纷不断、讼争不停,如今双方当事人都已黑发变白发,却依旧互不相让,再次对簿公堂。7月6日,勉县法院的办案法官在当地村干部的配合下,通过耐心细致调解,终于彻底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解开了当事人的心结。
该案的原告张建春、李小兰夫妇于1985年在本村修建了砖木结构房屋三间。1996年5月4日,原告张建春与被告张晓华的前妻罗彩霞经协商,约定将上述三间房屋出售给罗彩霞,房屋买卖合同写好后因原告李小兰不同意出卖,双方遂协商将二原告的房屋租赁给罗彩霞居住。1997年5月,原告夫妇与被告张晓华及罗彩霞因对双方的合同关系系房屋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发生意见分歧后,二原告诉至勉县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审理后于1997年12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勉县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00年9月判决原告张建春与罗彩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生效后,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勉县法院对该案再审。勉县法院再审后于2004年6月作出判决,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解除了原告张建春、李小兰与罗彩霞之间的租赁合同。再审期间,被告张建华在二原告的房前修建了砖混结构小房(厕所)一间。此后,二原告与被告张晓华和妻子罗彩霞因该房屋多次发生打架,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升级。经当地基层组织多次调解无效后,二原告将张晓华告上法庭,请求判决被告拆除修建在二原告房屋前的小房一间。
在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双方互不相让,均认为理在自己一边,不同意调解,并放出狠话,扬言将官司打到“北京”。针对这种情况,办案法官认识到,对该案绝不能一判了事,必须要打开当事人的心结,达到案结事了。
为此,办案法官会同当事人所在村的调解主任,多次到双方当事人家里做思想工作,终于使双方思想有了较大的变化,认识到和为贵,争强好胜势必两败俱伤,得不偿失,同意坐下来协商解决纠纷。7月6日,经过办案法官和当事人所在村的调解主任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张晓华自愿把修建在原告张建春、李小兰房前的小房赠给二原告,由二原告补偿被告张晓华现金4000元。一起纠缠了十八年的纠纷彻底解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勉县法院 黄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