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相障碍精神病患者重伤他人 法院从轻判刑三年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5-29 15:04:14 阅读量:

          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发病期间一般不负刑事责任,但患有有双相障碍精神病患者犯罪应否负刑事责任?日前,城固县法院对一起相关案件作出了判决。5月28日,城固县法院被告人苏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损失8.9万元。

2013年10月20日上午11时许,城固县某村有精神病史的被告人苏城在街上与卖菜的小利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厮打在一起,后苏城小利的菜摊上拿了两把水果刀冲到小利面前,先用一把水果刀朝小利腹部戳了一刀,小利就逃跑,苏城追上小利,又用另一把水果刀朝小利臀部戳了一刀,致小利受伤倒地。后警察赶到现场将苏城制服,小利被送往医院住院抢救治疗。经司法鉴定,刀刺致小利右臀部及腹部损伤均属重伤。伤者小利右坐骨神经不全断裂,现右足肌力3级,其伤残等级评定为柒级;肝脏损伤修补术后,其伤残等级评定为玖级;胆囊破裂切除术后,其伤残等级评定为玖级。经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苏城患有双相障碍;对其2013年10月20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苏城犯罪时系患有双相障碍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主张依法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予以支持。遂依照刑法和相关民事法规做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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