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拿无牌车给无证“员工”驾驶 发生事故被判担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5-04 14: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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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老板李武将自己的无牌车交给在自己门市干活的李四无证驾驶,不料在驾驶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致使李四受伤。李四向长武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诉讼,要求李武赔偿他的损失。4月27日长武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李武赔偿原告李四损失5580元。
原告李四称,被告李武雇佣原告驾驶被告所有的车辆为其送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与事故另一方均负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已处理。现要求由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等3.33万元的50%。被告李武辩称,原告李四驾驶被告的车逆向行驶且驾驶时大声唱歌,无视交通法规,对自己也不负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另一方已给原告赔偿。原告也应负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已付原告5000元。原告费用应由法院依法判决。
经法院查明:原告李四无证驾驶被告李武所有的无牌车在送货途中在非机动车道逆行与小黑的驾驶的陕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李四、小黑均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李武按计件给原告李四支付报酬。(2014)长武民初字第0025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李四住院36天,支付医疗费2.10万元(其中小黑支付773元,李四支付20307元),误工费1.15万元,护理费28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及小黑给李四赔付后,李四自负6080元、赔偿小黑车辆损失1592元、承担诉讼费300元。原告住院期间借被告5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的损害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武支公司及小黑赔付后,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为7972元。原告为被告在送货途中受到损害,原告无证驾车,且在非机动车道逆行,违反交通法规,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所有的车辆无牌,且对原告无证驾车审查不严,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