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法院:法理并用巧追执行款 育情于法当事人心服口服

来源:西部法制报 时间:2015-04-23 17:26:54 阅读量:


   “我一个月就2600元工资、我名下就一套房子、我本人又有高血压、心脏病,我也早已下岗没有工作,你们法院要拘留就拘留、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反正我没有钱,你们看着办”。被执行人对办案法官说道。

  2012年王某向陕西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与屈某离婚,渭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做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并对财产进行了分割,王某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事实不清发回渭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渭城区人民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后再次做出离婚判决并重新对二人财产进行了划分,判决作出后屈某不服向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咸阳市人民法院2014年8月21日做出终审判决,判决王某和屈某离婚,房子一套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屈某房屋装修现值、及购房款增值款、一二申诉讼费、保全费共计94680元和房中属于屈某的家具。

  判决生效后,渭城区人民法院及时将属于屈某的家具执行完毕,并交付屈某。按照咸阳中院终审判决,王某应当支付屈某各项费用94680元,但由于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已经导致双方矛盾、意见极大,王某又以经济困难、自己有病需要治疗迟迟不肯交付款项。另一边申请人执行人屈某认为法院执行速度慢,多次到法院吵闹,真是“按住了葫芦又浮起来一个瓢”。办案法官多次与双方当事人交谈希望可以化解矛盾,使得该案得到很好的处理,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每次都无果而终,使得该案在执行中一度陷入困境。同时办案法官也陷入巨大的工作和精力压力之中。

  考虑到房屋在家庭财产中的比重和对家庭的重要性,办案法官在执行房产问题上态度审慎,并一直将执行房产作为最后的手段进行保留。2015年春节刚上班,法官与王某进行沟通,告知其法院准备通过对房屋评估、拍卖形式来解决案件款的办案思路,并指出法院将保证依法公证地拍卖房子,希望其回去认真考虑。当王某得知要拍卖房子后,情绪十分激动,大喊“房子卖了我和女儿住哪里呢,房子要是卖了我就和女儿住到你们执行庭”。半个多月过去后,当办案法官找到王某时他的答复依旧是“房子你们要是拍卖,我就住到你们这”。

  2015年4月8日渭城区人民法院将房屋评估手续递交市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评估后拍卖,感受到法院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后,王某于4月15日来到法院表示其愿意将全部案件款在17日交付,希望法院能够撤回对其房屋的评估、拍卖程序。

  2015年4月17日,经办案人员主持调解,王某同意给付屈某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人民币10万元整,得到了屈某的认可,案件款项当场履行完毕,使得这起缠绕法院多年的离婚案件终于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在这起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矛盾与情绪比较大,加之双方实际情况所限造成执行难度大,一旦处置不当就会再次加深双方当事人矛盾,并引发社会和公众的造成不良影响,最终在办案法官的细致、耐心工作下得以圆满结案,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体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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