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5-04-16 17:2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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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司法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随着一系列改革方案的出台,法官办案的独立性得到逐步加强,“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理念,正逐步落实到审判实践中。审判委员会作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常设机构,在指导审判工作、研究解决疑难案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当前司法改革大趋势下,审委会该如何继续发挥指导审判的作用,做到与司法改革相适应,又不违背“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原则呢?笔者近期对汉滨法院2012年至2014年审委会讨论案件情况进行了调研,试着对审委会如何发挥职能,促进法官提高办案质量方面进行探寻。
一、该院近三年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发改情况
该院2012年至2014年分别审结各类案件2524件、2440件、1960件,发改率分别为9.6%、3.42%、4.69%(来源于审管办统计数据),审委会讨论案件分别为77件、68件、96件,发改率分别为5%、1.47%、4%。从年度数据对比分析来看,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多趋势。经审委会讨论案件发改率略低于法官办案的发改率,但有上升的趋势。在审委会讨论的241件案件中,审委会讨论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一致的172件,约占71.3%,审委会讨论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审委会讨论后没有形成决议,退回合议庭再处理的69件,约占28.7%。经审委会讨论而被发改案件中,民商事案件7件,刑事案件2件,民事案件所占比例大于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中侵权类与合同类案件居多,具体案类型有健康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离婚纠纷等。 从发改原因分析,因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被发改的6件,适用法律错误原因被发改的2件,因信访维稳需要被发改的1件。
二、该院审判委员会制度面临的问题
1.讨论案件门槛低,缺乏典型性。按照惯例,该院在每周四召开审委会,会议内容以讨论案件为主,总结审判工作,研究审判规律比较少。因为缺乏专门性审查,被提交到审委会的案件,很多案件法律关系比较简单,不具有代表性;有些案件仅仅是法官自由裁量就可以解决的;有的案件事实清楚,合议庭意见一致,为了“保险”起见,便提交到审委会“走个程序”。大量时间用于讨论案件,使审委会演变成审判业务庭之外的特殊“办案庭”。另一方面,案件提交到审委会后要等待排期,一个案件从排期到审委会讨论,平均需要14天时间,排期时间最长的要等2个月。部分案件经审委会多次讨论才能形成决议,讨论次数最多的达到4次。大量案件被提交到审委会讨论,无形中拉长了案件审限,容易引起当事人的抱怨和不满,也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还有的案件事实没有查清也被提交到审委会讨论,共37件,约占审委会讨论案件总数的15.3%。
2.委员掌握案件信息不够,造成审理与裁判相分离。一般情况下,审委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不接触案卷材料,主要通过听取承办人汇报的方式来了解案情。尽管审判委员会委员都有丰富的审判经验,但主审法官经过几个月时间的审理还拿不准的案件,让委员在短短一个小时内形成成熟的意见,也是很困难的。另一方面,审委会委员了解案情是否全面客观,完全取决于承办法官汇报详略与否,这样有时难免有失偏颇。由于汇报时间有限,委员们难以全面把握案情,没有足够的时间去研究案情和认真思考法律适用问题,形成审理者不裁判,裁判者不审理的局面。
3.总结审判经验和审判规律不够。审委会把大量时间放在讨论个案处理上,就没有更多精力去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的运行态势。很多案件由于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规范行使,常常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发生。如果不注意总结审判经验和研究审判规律,审委会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就很难体现出来。对审判工作指导和管理的缺失,往往也导致涉诉信访案件和发改案件数量长期处于高位,影响了审判质效的提高。2012年至2014年,该院审委会研究各类审判事务4次,共形成8项审委会决议,这些决议对提高案件质效,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三、推进审委会改革的几点建议
1.严格界定审委会研究案件范围,减少个案讨论数量。审判委员会定性应为法院内部的最高审判组织,承担着讨论决定案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等多项职责。因此,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该是“重大、疑难”案件,“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应界定为:案件处理结果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本院已生效的裁判,确有错误需要改判的案件;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罚的案件;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案件;需报请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有参考性的新类型案件等。
同时,对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应该进行过滤审查,把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审委会讨论案件数占案件总数比例以1%到2%为宜)让审委会有更多的时间用于监督、管理、指导审判工作,督促和引导法官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审执工作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审委会讨论案件应该与合议庭评议案件有所区分,讨论重点应是解决法律适用问题,不负责事实的查明,对事实没有查清的案件不予讨论。
2、建立委员旁听案件庭审制度。合议庭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时,应邀请审委会会员旁听案件的庭审,让审委会委员提前介入案件审理,以便委员们全面了解案情,在讨论案件时能够充分发言,及时表态。另一方面,也可以大大减少法官汇报案件的时间,提高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效率。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通知合议庭其他成员和案件所在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以便委员们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确保案件得到充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