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10-14 10:20:43 阅读量:
近日,雁塔法院审结了一起行政相对人不服公安雁塔分局对其行政拘留十日处罚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17日下午,雁塔区公园南路朝阳小区部分业主因供暖问题未解决,遂封堵公园南路延伸段的道路示威,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劝解无果,堵路时间长达数小时之久,严重影响公园南路延伸段的道路交通,滞留车辆达数千辆,原告李明当日也参与了堵路。被告公安雁塔分局经调查,认为李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2013年11月29日对李明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该处罚已执行完毕。原告认为其只是到现场进行劝阻,未参与堵路,因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遂于2013年12月26日向雁塔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并附带赔偿经济损失。
雁塔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律赋予了公民诸多合法维权的途径,也要求任何公民必须采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采取堵路方式维权的行为,既损害他人利益,妨碍公共交通,也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及规范有序,属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表现,也是法律惩处的对象。被告认定原告参与堵路行为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对原告进行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向原告宣告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整个行政程序中,被告保护了原告的知情权及救济权,其行政程序基本合法。唯被告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未将原告参与当日堵路的事实表达完整,属于瑕疵。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赔偿缺乏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不能支持。综上,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近年来,部分群众因某方面的利益受到侵害,采取堵路方式寻求引起关注时有发生,其目的是给政府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尽快解决问题,这种过激、不理性的做法,不仅损害了公共利益,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安全隐患。(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