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办案的体会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4-30 08:50:33 阅读量:

   

来到法院工作已经不知不觉已第三个年头了,从初来时的懵懵懂懂没有头绪,到现在开始我自己接触并处理一些简单的案件,对于法院的工作有了很深的体会,其中滋味一言难尽。

就以一个案子为例。郑某某系一名甘肃省的农民工,2013年来到陕西省定边县工地上打工,因被人拖欠工资,遂于2013年12月24日将包工头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劳务工资6550元,看到本案诉讼标的这么小,我对于本案的审理还算没有压力,开始按照原告诉状上提供的被告电话号码打过去,被告电话已经停机,告知了原告,希望原告能够提供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原告电话里告知我他回了甘肃老家,第二年才能来定边法院。本案原告不来,仅凭留在案件里无法打通的被告电话号码,是无法找到被告本人的。因此,简单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如果适用简易程序三个月的时间,已经超出了审理期限,只能变更程序为合议庭。到了2014年3月份,几经催促,原告终于从甘肃省宁县来到定边县,在多次的寻找中,我们终于找到了被告妻子租住的地方,并向其送达了传票和诉状等应诉材料。

然而,在审查本案证据的时候我才发现,原告起诉被告的证据仅是一张原告自己书写的账单,根本没有被告的签字,完全没有证明能力,本案如果找不到被告本人的话,缺席判决也只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所诉的这笔钱虽说不能算多,但却是是原告辛苦的劳动所得,也是他养家糊口的救命钱,法院的审理工作,不能仅仅是完成案件的审理,不能把工作做成一种程式化的机械模式,这样不仅令群众觉得无所依靠,权利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也觉得法律无法帮助到他们,丧失对法律的信心,同样,也会降低我们行政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力。因此,找到被告是本案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向经验丰富的法官咨询,我在找到被告家乡的地址后,问到了被告父亲的电话,终于联系上了被告。但是事情并非我想的那么简单,被告先是承认欠原告劳务工资,但是对原告起诉的数额说是需要经过双方结算,其次,被告还拒绝来到法庭,仅在电话里表示会在三个月后向原告支付所欠劳务费,最后,被告还是拒绝透露他的住所,本案工作到此,才只能联系到被告,但案情却仍无显著的进展。案情变成了一种僵持。我最后的唯一能想到的希望就就被告的父亲,希望通过说服被告的父亲,再由其父亲说服被告。

终于,反复的说服有了成效,被告终于出现了,结算后,原、被告达成了如下调解:被告欠原告劳务费6500元,由被告预先支付原告1000元,下剩的劳务费5500元由被告于2013年7月21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调解书经被告签过字后,第二天约定的原告签字时间,原告未到,我打电话,原告却告诉我他回到了甘肃老家,不得已,只能通过传真的方式向原告送达调解书。

本案虽是最简单的追索劳务报酬案,却用了近五个月的时间才结案,这中间无数次的电话联系,各种着急,愤怒,抱怨,的情绪,现在还在脑海里萦绕。让我觉得,首先,案件无大小,看似小小的一个案件也许会牵涉很多法律关系,涉及到众多的头绪和因果关系,面对每个案件,都不允许我们的工作有任何的疏忽和大意。其次,当事人对法律意识的淡漠,对约定的时间不守时,不配合,导致有时候案件起诉到法院连原告都无法联系上。还有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不理解,我曾经听过一个当事人对我们法官抱怨:我就这么简单的一个事,你们非要给我整的那么复杂。他们不懂很多的法律程序都是必经的,不知道法律对很多程序性的规定都是有严格的期限限制,还认为是法院在故意刁难自己。因此,再次呼吁社会上能更加理解我们的工作,也呼吁国家加大力度对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不仅仅应当停留在守法上,更应该体现在法律教育上。

而我在从事了本职业后,更加深深体会到这个职业的压力之大,任务之重,特别对于我们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的严格,也让我觉得自己更加不能松懈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同样,经验在办案中也是至关重要的财富,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我们都可以学习到一些经验,这些经验都为未来能更加顺利的审结案件提供了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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