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4-04-05 12:14:28 阅读量:
2014年4月1日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王传声(化名)危险驾驶一案。并邀请驾校学员旁听了庭审过程。
王传声,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陇县城关镇。2013年6月11日16时许,王传声醉酒后驾驶CAM456号小轿车,沿旧的21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团结村3组路段弯道处时,与相对方向骑自行车的冯某相撞,造成冯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宝鸡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传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2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传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冯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遂当庭宣判王传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危险驾驶罪入刑已近三年,但酒后驾驶行为仍屡禁不止,给道路交通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此次邀请驾校学员旁听庭审过程,旨在以此为戒起到警示的作用,学员们深受教育,对我院的此种做法表示赞赏。庭审结束后,旁听的学员感慨地说:“酒后驾车害人害己啊!出了事,对方受罪,自己赔钱还要蹲监狱!以后一定要杜绝酒后驾车”。用真实的案例宣传法律教育群众,是我院的一贯做法,也是我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的一个重要方面。
作者:陇县法院 张文